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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步驟
線上填資料,以{{applyData.bank_name}}之{{predictDate.type == 1 ? '晶片金融卡' : '網路銀行'}}進行線上核印及身分認證
  • 線上填寫資料,並透過{{applyData.bank_name}}之{{predictDate.type == 3 ? '晶片金融卡' : '網路銀行'}}進行線上核印
  • 印出資料,並蓋上欲留存於本公司之印鑑
  • 資料寄回本公司辦理
  • 線上填寫資料
  • 印出資料,並蓋上欲留存於本公司之印鑑
  • 資料寄回本公司辦理
核准時間
{{predictDate.day}}個工作天
前置準備
備妥下列檔案及用品後,即可開始開戶
身分證及第二證件 ( 如:健保卡、護照、駕照 ) 之正反面拍照圖檔
本人簽名之拍照圖檔
扣款銀行帳號及晶片金融卡
扣款銀行帳號
晶片讀卡機
安裝開戶安控元件,請按此下載,安裝完成後即可進行開戶
扣款銀行帳號、銀行原留印鑑
欲留存於本公司之印鑑
約定條款
受益人(以下稱甲方)請於填寫及簽署本同意書前,先仔細閱讀以下的說明及條款,並瞭解任何資料之欠缺,包括申請表格及相關文件,將導致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無法受理交易申請。
基金開戶暨交易約定事項
一、
開戶約定事項
  • 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各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最新公開說明書、最新投資說明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準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與相關自律規範等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函釋之規定辦理,前述法令及契約有修訂者,依修訂後之規定辦理,就修訂部分本約定書視為亦已修訂,不須重新簽署。
  • 資料之通知與送達:
    • 所有通知事項,依乙方系列基金受益人名簿記載之甲方本人住所、營業處所或通訊地址,經由郵寄、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 通知之送達日如下:經由郵寄方式者,以郵寄日之次一營業日為送達日;經由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者,以通知日為送達日。
    • 乙方原則上應於通知文件上簽署,但經由乙方網站寄送之通知(包括但不限於網路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交易之確認通知)將視為已經乙方簽署。
    • 乙方所寄送之通知資料若與帳載有不一致者,甲方同意以乙方之帳載為準。乙方受理系列基金申購或買回之收件截止時間,悉依個別基金最新公開說明書或乙方各項最新通知及公告為準;如逾收件時間或逢例假日,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指示。
  • 甲方瞭解並同意,為保障雙方權益,乙方得自動監測或記錄甲方與乙方間往來及電子交易聯繫之內容,並得紀錄所有電子交易委託之內容。
  •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法令或主管機關之限制、交易(外匯)市場規則、停止(外匯)交易、傳輸或設備上之問題、戰爭、天災等原因,導致執行遲延或無法執行,而造成甲方受有損害,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無須負責。
  • 乙方得依法令或業務需要變更本同意書約定條款,並自乙方於官網公告日起或指定之日起生效。乙方對於甲方之通知,得以公告於乙方官網或郵寄方式辦理;以公告辦理者,除公告另有載明生效日外,餘自公告日起生效,除郵寄方式以寄送日之次日為送達日外,餘自通知生效傳達日為送達日。
  • 本約定書任何條文如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無效或無拘束力,其他條文之效力不受影響。
  • 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約定書,該終止通知,對於接獲該通知前已執行之交易委託(包括但不限於電子交易委託)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 本人聲明不將所持有之 貴公司所發行之受益憑證、本人之原留印鑑章或電子交易密碼交由 貴公司員工保管或與其有借貸金錢情事,否則因此所生之爭議或損害,本人願自行負責。
  • 本人同意嗣後得以加蓋原留印鑑傳真方式辦理變更「投資適合度分析表」內容、FATCA身分聲明暨個人資料申報同意書及「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自我證明表格」。
二、
填寫買回價金給付方式注意事項
  • 甲方須事先以書面、電子方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式指定以其本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作為進行電子交易委託之指定帳戶,辦理買回時亦僅得就所指定帳戶中作選擇或以甲方本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支付買回價金。
  • 如甲方指定帳戶有變更時,甲方應事前以書面加蓋原留印鑑、電子方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於完成變更完成前,就已執行交易之扣款或付款仍以原指定帳戶為準。
三、
傳真交易服務約定事項(適用傳真交易服務之客戶)
甲方授權乙方得憑本人出具之傳真指示內容據以辦理第一金投信發行基金之申購、買回、轉申購、異動及變更本同意書等相關事務,並同意下列所載事項:
  • 傳真交易之文件均應加蓋甲方留存於乙方之原留印鑑,經乙方核印正確後視為甲方有效之指示,惟不得以傳真指示方式申請辦理變更留存印鑑、增減或變更交易方式及異動銀行扣款帳號。
  • 傳真文件因電話線路、機器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所顯示之文件內容或受益人印鑑不清楚或無法辨認時,乙方得拒絕受理交易。
  • 甲方不得以傳真指示非本人出具為由,對抗 乙方或拒絕受傳真指示之拘束。
  • 乙方依甲方傳真指示所為行為,除對該指示之確認有故意或過失外,乙方無需負責任。
  • 甲方於申購時填妥交易申請書後,若尚未辦理代扣款轉帳手續,應將申購總價金(含手續費)以甲方名義匯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基金專戶,申購總價金已匯入基金專戶並將申請書傳真至乙方,同時以電話確認,乙方於確認收足申購價金,該申購始生效。若已辦理委託扣款轉帳手續,乙方將於申購當日指示代扣款機構自甲方帳戶自動扣款轉帳支付申購總價金(含手續費),甲方應事先傳真申購書,同時以電話確認,並確定約定帳戶有足夠款項支付申購款,如扣款不成功者,該筆申購不生效。
  • 乙方受理之傳真交易通知,如有印鑑偽造、變造之情形,惟乙方已善相當之注意義務,仍無法以肉眼辨認而發生之損失,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 為確保買回價金匯入甲方帳戶,當甲方以傳真交易方式申請買回受益權單位時,如申請買回之匯入帳戶非屬已約定之帳戶者,乙方得拒絕接受以傳真交易方式申請買回之指示。(但轉申購其他同系列基金者除外)。
四、
電子交易服務約定事項(適用電子交易服務之客戶)
  •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電子交易服務」:指乙方依本約定書所定之方式,經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所提供甲方交易委託、相關資訊及相關應用程式之服務。
    • 「電子交易委託」:指透過電子交易型態進行申購(包含單筆及定期定額)、轉申購、買回乙方基金或相關交易之任何委託。
    • 「登入帳號及密碼」:指為執行交易及查詢個人交易之相關資訊,使用於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之使用者識別方式。
    • 「電子交易流程」:指乙方隨時公告或修正之電子交易相關作業流程。
  • 交易指示及計價基準
    • 甲方申請電子交易服務,於取得使用權限後,須本人親自使用專屬密碼,通過身分驗證後始得進行交易指示。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該密碼。
    • 甲方進行電子交易委託前應詳閱並遵守乙方最新之有關電子交易流程、最新通知、公告及系統狀況。乙方應隨時公佈最新之電子交易相關流程於其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 甲方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方式之交易受理時間應依乙方所訂之電子交易委託時間為準,如逾交易時間或適逢例假日,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指示。
  • 交易指示之執行與確認:甲方同意於使用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時,如有下述情形,應立即通知乙方,並配合辦理相關措施:
    • 於二十四小時內,甲方未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
    • 甲方已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但非甲方所作之指示,或回報、通知之內容與甲方指示並不一致。
    • 甲方得知其使用者密碼被他人盜用等情形。
    • 其他有關電子交易委託所生之問題。
  • 交易限制:除法令變更外,甲方每日電子交易申購或買回金額之上限均依法令規定,其中買回限額之計算,係以輸入交易前二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準。如甲方違反前述金額限制,乙方將不予受理。 下列交易情況,不受前項交易金額限制之規定:
    • 屬轉換交易者;
    • 採CA憑證方式進行電子交易者;
    • 採人員接聽電話完成交易指示,且交易款項由甲方自行匯款或透過由乙方與個別金融機構約定扣款完成收付者。
  • 密碼:甲方應妥善保管及使用密碼,並對於使用交易密碼經由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所作之一切交易及資料變更等行為負責,但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甲方之密碼外洩為第三人所冒用者,不在此限。
  • 電子交易系統資料保全
    • 甲方保證未經授權不得竄改、修改或以任何方式變更乙方電子交易系統之任何部分,或進入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未經許可之部分。
    • 乙方應盡力維護電子交易系統傳輸訊息之安全,防止他人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交易紀錄及資料。
  • 電子交易風險歸責
    • 乙方對於其處理甲方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甲方同意電子式交易型態在資料傳輸上有不穩定之風險,如因發生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而影響電子交易系統傳輸,且該事由非可歸責於乙方者,致電子交易之時間遲延、執行時之價格與指示當時之價格不同、或乙方無法接收或傳送,而影響交易之結果時,甲方須自負因此所生之風險。甲方如於乙方執行電子交易前欲更改原交易之內容,惟因發生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且該事由非可歸責於乙方,致乙方無法接收、傳送或即時更改者,乙方無須負責,且原電子交易之內容,對甲方仍發生效力。
    • 甲方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時,如有任何連線上之問題,應主動嘗試以其他方式與乙方聯繫並將所面臨之問題立即通知乙方。
五、
境外基金交易約定事項
  • 甲方同意遵守各基金公司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揭露之限制交易身分別相關規定。
  • 甲方同意境外基金款項收付作業,除本約定外,應遵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訂定之業務操作辦法及相關規定。
  • 甲方同意乙方以「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為甲方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應將申購款項匯予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或於集保結算所之款項收付銀行或參加全國性繳費(稅)業務之金融機構(以下合稱扣款行)開戶辦理扣款事宜;其買回、孳息分派及清算等款項,同意由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匯至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
  • 申購繳款方式:
    • 匯款方式
      • 甲方同意應於單筆匯款申購當日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以甲方名義於集保結算所規定時間前匯達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
      • 甲方同意應於每次單筆匯款申購境外基金時提交有關匯款收據予  乙方核對,並瞭解本項申購須經集保結算所比對匯入款項及申購資料相符後,始能提供予總代理人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申購作業;對於單筆匯款申購款項未能於申購日依集保結算所規定時間前匯達者,集保結算所將於次一營業日辦理相關申購作業。
    • 扣款方式
      • 甲方同意辦理單筆扣款申購或定期定額扣款申購作業,應於扣款行開設款項帳戶,向乙方索取並填具境外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以下簡稱扣款授權書),並於扣款授權書簽蓋原留印鑑後交予 乙方轉送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授權扣款行於甲方申購境外基金時,依集保結算所通知辦理扣款事宜;甲方填具之扣款授權書,倘扣款行核印不符時,甲方經乙方通知後,須重新填具扣款授權書。
      • 單筆扣款申購之扣款日為申購日;定期定額扣款作業之指定扣款日,為每月8、18及28日,倘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扣款作業。
      • 甲方同意變更扣款帳戶時,新填寫之扣款授權書未經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前,仍以原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 扣款失敗之處理:
    • 單筆扣款申購:甲方同意如扣款行無法於甲方申購當日完成扣款作業,即取消該筆申購資料。
    • 定期定額扣款申購:甲方同意如同一基金依集保結算所規定扣款失敗達一定次數者,即停止辦理該筆基金之扣款。
  • 申購淨值之計算:有關甲方申購之境外基金淨值之計算,甲方同意依境外基金機構規定辦理。
  • 約定留存帳戶及匯費負擔:甲方同意於辦理申購前,約定留存甲方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俾供集保結算所辦理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銷售不成立及甲方申購不足或溢繳款項之退款等款項收付作業,上述匯款相關費用,甲方同意負擔,集保結算所並得逕行於款項中扣除。如應付甲方款項不足支付匯款相關費用者,甲方同意暫不予匯款,併甲方未來其他應付款項處理。
  • 貨幣種類:
    • 甲方該次申購所支付款項之貨幣種類為新台幣者,爾後其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不成立退款等款項,集保結算所均以新台幣支付;境外基金經轉換他種境外基金後,仍以新台幣支付。
    • 甲方該次申購所支付款項之貨幣種類為外幣者,爾後其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不成立退款等款項,集保結算所均以基金計價之外幣支付;如甲方將基金轉換為他種外幣計價之境外基金時,集保結算所則以轉換後基金之計價外幣支付。結匯授權:甲方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孳息分派等款項之結匯事宜,並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得與銀行議定單一之買進或賣出匯率,辦理結匯作業。
  • 結匯授權:甲方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孳息分派等款項之結匯事宜,並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得與銀行議定單一之買進或賣出匯率,辦理結匯作業
六、
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  台端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 基金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台端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台端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一)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法令、貨幣等風險。(二)因前述風險、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 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 投資人就本公司基金爭議事件請洽本公司服務專線0800-005-908由專人協助處理。投資人應先向受理本公司基金之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該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投資人;投資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該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投資人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七、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若您對上述有任何疑問或欲索取本公司基金公開說明書,歡迎來電 0800-005-908。另依法令規定應向金融消費者說明相關重要內容和揭露風險之說明,本公司已揭露於公司網站(www.fsitc.com.tw)。
八、
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之特有風險
甲方於決定投資前,充分瞭解下列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之特有風險
  • 信用風險: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 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亦然。
  • 流動性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 投資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 若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為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且基金進行配息前可能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由本金支付之股利及支付基金行政管理費用之相關資料已揭露於公司網站,投資人可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本公司網站查閱。投資人於申購時應謹慎考量。
  • 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可能投資美國144A債券(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30%),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九、
個人資料保護法重要宣告
  • 本公司(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在主管機關核准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範圍內,需蒐集甲方的個人資料。本公司蒐集甲方的個人資料,只會在符合法令規定或為履行法定義務執行業務所需之範圍及期間內,於境內或境外以電子檔或紙本形式處理或利用,利用範圍包括將甲方的個人資料交付予本公司委外廠商或與本公司具有合作、委任等關係之第三人或往來之金融機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具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司法機構或依相關法令得揭露之對象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若甲方需要進一步了解甲方的個人資料被處理或利用的詳細情形,歡迎甲方隨時與我們聯繫。本公司聯絡電話〈02〉2504-1000。
  • 本公司保有甲方的個人資料,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甲方可行使下述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甲方的個人資料。 〈2〉請求製給甲方的個人資料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甲方的個人資料。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甲方的個人資料。〈5〉請求刪除甲方的個人資料。
  • 若甲方欲行使上述權利時,本公司客戶服務聯繫窗口、各分公司或甲方的理財諮詢服務人員皆能受理甲方的請求。本公司基於上述原因而需蒐集、處理或利用甲方的個人資料時,甲方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基於執行相關業務所需,若甲方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是提供不完全時,本公司即有可能無法提供甲方完善的金融服務。
十、
聲明
  • 甲方確認乙方可向甲方約定之任一金融機構付款指示所載的金融機構帳戶支付任何受益憑證買回價金或其他付款,而毋須進一步諮詢甲方,除非乙方接獲甲方正式簽署之與原指示相反之書面通知。
  • 甲方確認其於申請時除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外,並無依賴有關乙方信託基金的任何其他資料或聲明。
  • 甲方確認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第二證件(即有效駕照、護照或健保卡等)影本,均與正本完全相符,如有虛偽,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
賠償:
乙方按照甲方依據本條款發出的指示行事時,如無故意或過失,則毋須對甲方在任何信託基金所持之任何權利、權益或應享利益負擔任何責任。
十二、
乙方之裁量權乙方如認為甲方之任何申購或有關認購或轉換受益憑證的指示將導致乙方遭受任何訴訟、索償、損害、費用、開支或負債(無論性質屬直接或間接者)時,乙方有權拒絕受理,且對甲方所遭受之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後果亦不負責。
十三、
禁止轉讓:
甲方不得將本約定書之權利義務轉讓於任何他人。
十四、
準據法、解釋及管轄法院甲方同意遵守本注意事項各條款,並同意所提出的一切申請及交易均須依各項信託基金之信託契約準據法之規定,且須按其解釋辦理。甲方同意本申請書相關之一切訴訟,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如為小額事件者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辦理。
十五、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相關規定
乙方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甲方同意乙方依據我國之「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等相關規定,進行以下管理措施:
  • 乙方如發現甲方或相關聯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乙方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 甲方不配合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配合說明,乙方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 乙方如發現甲方為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涉嫌犯「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者,乙方將禁止甲方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之行為;或對其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乙方亦將停止為甲方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
一、
立同意書人(以下稱立書人)已詳閱本「基金開戶暨交易約定事項」之內容,並同意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美國海外帳戶稅收之相關法令等規定之遵循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
立書人已瞭解,基於向本公司辦理基金開戶或交易而提供之立書人個人資料,均已取得立書人同意,得供本公司蒐集、處理,並於前揭蒐集目的範圍內予以利用。
三、
以上個人資料保護法如有更新應告知立書人事項之內容,更新內容請詳見本公司網站公告(www.fsitc.com.tw),本同意書仍屬有效,不再另行簽訂。
四、
上述條款立書人已清楚閱讀,並明白其內容說明。
共同行銷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以下稱立書人)
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一、
貴公司得為行銷之目的,將本人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等) ,提供予第一金控所屬之子公司為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並得將之提供予其所委任處理業務、行銷相關事務之第三人。
二、
立書人得隨時利用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親洽等方式通知第一金控或其各子公司,停止對本人之基本資料暨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之交互運用。
三、
第一金控所屬子公司包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創業投資股份有險公司、第一金融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因組織異動有增減子公司時,請參閱官網www.fsitc.com.tw)為共同行銷鍵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
注意事項
  • 線上開戶服務僅適用於年滿18歲且僅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惟本國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仍可透過線上填寫開戶資料,並透過通訊方式辦理開戶;如具外國籍、公司法人、或無法透過線上開戶者,則請按此索取開戶申請書或來電0800-005-908由專人為您服務。
  • 依您約定扣款銀行及帳戶功能資訊,系統顯示的開戶時間為預估最快時間,僅供參考。如需暫停開戶申請,您只要將該步驟資料完整填入、並點選「下一步」後再離開網頁,本系統即可為您保留相關資料,以便您未來透過繼續開戶功能繼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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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配合實施「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申請開戶時,您須同時填寫簽署「CRS自我證明表格」,以確認您的稅務居民身分。本公司應蒐集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稅務居住者身分之特定資訊並依法可能將本表及該帳戶其他資訊提供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機關,經由政府間協定進行稅務目的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提供他方國家/地區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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